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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12-27 14:46:03 分类:注册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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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汇票的出票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汇票的出票

【解释】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

1. 关于汇票的格式

(1)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7项:

①表明汇票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解释】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无效。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解释】银行汇票上存在三个金额: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结余金额。

(2)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3项:

①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解释】付款日期有四种形式: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②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③出票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解释】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相对应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的,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

2. 出票的效力

①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以背书等方式处分其票据权利的权利。

②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因为出票人的委托而成为票据上的关系人,并不直接成为票据债务人。付款人在票据上签章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③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成为票据债务人,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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