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辅导班转让课程

发表于:2021-12-27 15:01:12 分类:注册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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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清偿

知识点:清偿

1.同一债权人数项债务并存时的抵充顺序

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优先顺序如下:

(1)有约定按约定;

(2)没约定,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3)几项债务均到期,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4)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如利息高者或有违约金者);

(5)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6)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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