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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第九章 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印花税法
知识点: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
【提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中,购买者支付的价费款,应并入计税依据中一并征税;凡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和收取代收手续费的款项,一般不应并入计税价格计税。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其他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如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
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四)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确定
规定: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特殊情形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1.对已缴纳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底盘发生更换,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2.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其最低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为: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3.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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