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注会必须要报网校吗

发表于:2021-12-28 12:16:42 分类:注册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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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消费税计税依据

我们一起来学习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消费税计税依据。本考点属于《税法》第三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销售额一般规定

2.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3.销售数量规定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全面掌握本考点。

【主要考点】:消费税计税依据

一、销售额一般规定

1.销售额: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包装物

(1)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

(2)只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率征收消费税。

(3)包装物既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又收取押金。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一)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二)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三)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处理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三、销售数量规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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