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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二章练习题:短期诉讼时效的期间和中止
单项选择题:
1月1日,甲向乙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并且未作任何的声明。乙于4月1日得知,但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9月20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4月1日至4月1日
B、4月1日至4月10日
C、4月1日至4月20日
D、4月1日至4月20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短期诉讼时效的期间和中止。(1)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4月1日至4月1日);(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10月1日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乙9月20日出差遇险耽误的20天,只有进入10月1日后的10天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所以本题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月1日至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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