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培训班评价

发表于:2021-12-30 10:46:47 分类:注册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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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备考指导:建设工程优先清偿权

关于建设工程优先清偿权优先于抵押权的理由:

法释()16号批复认为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在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中,相当一部分是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人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

在民法的各项利益中有一个排序,这个排序就是人身利益先于财产利益,法律应当优先保护工人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认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符合法律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宗旨和劳动法的立法旨意。

2、在现代社会中,建筑业属于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

建筑发展,不仅为国家建设一大批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和民用建筑,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吸纳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对社会的稳定和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和其他原因,建筑市场出现了比较严重的的问题,拖欠工程款就是其中之一。基于这一基本认识,《合同法》规定了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这一新的法律制度。如果否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则与促进建筑业发展,保护承包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不相容,同时因市场竞争及工程性质原因,垫付大量工程款项,一旦得不到支付,不仅会使承包人血本无归,而且其无法从事承包经营活动,甚至导致其破产,这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非常不利。

3、传统合同法理论上,建筑工程属于承揽合同类。

从本质上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仍然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它一般承揽没有质的差别。《合同法》第287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一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如果在一般的承揽合同中,动产的承揽人可以享有留置权,且此留置优先于抵押权,那么在建设工程承包中,由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实际上类似于留置权,从这个意义上讲,也应当优先于抵押权。实际上,承包人通常在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以前,已经实际占有其建造工程,不轻易地交出。这样不但容易引发纠纷,而且承包人考虑到辛苦建造的工程的款项不能得到支付,有可能采取各种极端方法,毁损建筑物或改变建筑工程用途,使其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用,从而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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