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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三章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提供消费税计税依据)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规定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3、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问题处理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
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4、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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