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注册会计师有哪些学习机构

发表于:2022-01-02 11:33:17 分类:注册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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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九章第二节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针对事业单位和社团)。(提供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施公共管理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针对企业)。

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1)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

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等等。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

(2)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有特定的来源和管理要求

资金来源--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

管理要求: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60个月(5年)内未支未缴回的,计入第6年收入总额。

【注意】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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