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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三章消费税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消费税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提供消费税)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消费税征税范围
目前,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移送使用应税消费品及卷烟批发,他们分别在相应的环节征税。
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批发和零售环节;应税消费品。
(1)对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
【提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由自产自用单位和个人在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
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①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②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在委托加工环节征税
【提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的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自行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且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3)对进口应税消费品在进口环节征税
纳税人为从事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进口人或其代理人;个人携带或邮寄入境的应税消费品的关税和消费税,由携带入境者或者收件人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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