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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二章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提供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是订立合同之时。合同订立之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显失公平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乘人之危
①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②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欺诈、胁迫
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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