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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代理和委托代理
代理和委托代理
一、代理
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得代理。
3.代理与行纪的区别
(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行纪的法律后果由行纪人自行承担,但可以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而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3)行纪必须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而代理既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4.代理与传达的区别
(1)传达的任务是忠实传递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传达人自己不进行意思表示,传达人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因此代理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身份行为(如结婚行为、收养行为)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不能代理;但身份行为可以借助传达人传递意思表示。
二、委托代理
1.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
2.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方式授权。
3.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授权的效果。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既可以向代理人进行,也可以向相对人进行,二者效力相同。
4.职务授权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5.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双方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3)恶意串通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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