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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三章留置权
留置权
(提供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一、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债权人谈不上留置权。必须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动产,如果因侵权行为非法占有的,不能产生留置权。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者返还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二、留置权的性质
1、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
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事先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合同关系,其他法律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3、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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