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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四章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
一、委托合同费用与报酬(提供委托合同)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损失赔偿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三、随时解除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四、转委托
(1)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2)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五、隐名代理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1、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披露义务
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存在,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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