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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章第一节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一)
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一)
一、工资、薪金所得(提供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1.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补贴、津贴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劳动分红,是劳动性所得;股份分红,是资本利得性所得,前者属于工资薪金,后者属于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由于企业劳动分红时,职工并未取得股权,所以该劳动分红应当确认为工资、薪金所得。
3.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提示】工资、薪金所得是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纳税人和支付方存在雇佣关系。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2.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2.承包承租后,工商登记改为个体工商户,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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