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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九章第六节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提供技术转让所得优惠)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提示】(1)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2)技术转让收入是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
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材料等非技术收入。
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转让收入。
(3)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
(4)相关税费指除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
(5)程序: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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