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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四章抗辩权
抗辩权
一、(提供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先履行抗辩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1、中止履行
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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