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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四章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及失效
合同订立--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一、(提供要约)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到达。承诺也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
二、要约的撤回
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三、要约的撤销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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