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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2):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1.中止的事由(客观原因)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具体包括:
①权利被侵害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2.中止的时间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3)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二)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观原因)
1.提起诉讼
(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
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以上是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2):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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