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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预习资料:第六章()
第九节 破产清算程序
一、别除权
1、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
解释: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产生的,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
提示:(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2)担保物仍属于破产财产,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仍应当申报债权。
2、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一起依破产程序清偿。
3、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放弃优先受偿的权利,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一起依破产程序清偿。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选项中,构成该项优先受偿权的有( )。
A、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保证担保
B、破产人为自己的债务提供的质押担保
C、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
D、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
答案:BC
解析:根据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项权利即是破产法理论上的别除权。
三、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1、管理人应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2、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3、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5、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6、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四 、破产程序的终结
1、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③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④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
3、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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