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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 经济法 预习资料:第五章(7)
(三)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
1、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
(1)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2)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①持续关注公司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②公司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应当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③在债券持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公司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④预计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公司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⑤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
2、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情形: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3)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4)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5)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6)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
3、公司债券的担保
(1)担保范围包括公司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资产质量良好。
(3)设定财产担保的,担保财产权属应当清晰,尚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且担保财产的价值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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