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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解析: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
一、期初余额的审计目标
1.定义:期初余额是指期初已存在的账户余额。期初余额以上期期末余额为基础,反映了以前期间的交易和上期采用的会计政策的结果。期初余额与注册会计师首次接受委托相联系。
2.期初余额的审计目标
(1)期初余额是否含有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
(2)期初余额反映的恰当的会计政策是否在本期财务报表中得到一贯运用,或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否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作出恰当的会计处理和充分的列报与披露。
3.注册会计师一般“无须专门”对期初余额发表审计意见。
二、期初余额的审计程序
(一)确定上期期末余额是否已正确结转至本期,或在适当的情况下已作出重新表述
(二)确定期初余额是否反映对恰当会计政策的运用
(三)实施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
1.如果上期财务报表已经审计,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以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
2.评价本期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提供了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
3.实施其他专门的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
(1)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通常通过本期实施的审计程序可以印证期初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存在性和金额。
(2)对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通常检查形成期初余额的会计记录和其他信息。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还可以通过向第三方函证获取有关期初余额(如长期借款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期初余额)的部分审计证据。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还可能需要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三、审计结论和审计报告――期初错,本期报表错
(一)审计后不能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如果不能针对期初余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需要在审计报告中发表下列类型之一的非无保留意见:
1.发表适合具体情况的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2.除非法律法规禁止,对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如相关)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而对财务状况发表无保留意见。
(二)期初余额存在重大错报对审计报告的影响的程序
1.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管理层;
2.如果上期财务报表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提请管理层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
3.如果错报的影响未能得到正确的会计处理和恰当的列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如果与期初余额相关的会计政策未能在本期得到一贯运用,并且会计政策的变更未能得到正确的会计处理和恰当的列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前任注册会计师对上期财务报表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
1.该重大事项在本期已经消除或者虽仍存在,但被审计单位已经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作了充分披露,那么注册会计师在本期审计时就不需因此而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2.该重大事项在本期仍然存在并且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影响仍然重大,而被审计单位继续坚持不在本期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那么注册会计师在本期审计时仍需因此而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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