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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物的概念
物的概念
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物权法上的物具有如下特点:
1.有体性
“物”。我国物权法上的物仅指有体物,权利、行为、智慧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均不是物权法上的物,因而不属物权客体。其中,权利在特殊情况下经法律规定可成为物权客体,如以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的权利质权;行为是债权的客体;智慧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2.可支配性
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不能为人力所支配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因其不具有交易价值而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前者如太阳、月亮、星星等,后者则如汽车尾气。
3.在人的身体之外
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不过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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