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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税法》辅导讲义:第十二章(3)
第四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一(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计算公式二(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税所得额基本计算公式:
注意:计算的组成应当全面、按照顺序进行扣除、以前年度亏损是按照税法计算的而不是会计计算的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一、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这些非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收入总额:
(1)销售货物收入。
(2)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①转让固定资产。
②转让无形资产。
③转让股权、债权等财产。反映在“投资收益”账户。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贷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①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非货币资产:均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②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受赠非货币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体现权责发生制)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由受赠企业自己支付或承担的税款及费用。
(9)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人、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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