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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备考: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必背10个考点
知识点1: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机关制定)
4.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制定)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家长解决)
(1)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一家家长)
(2)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一家家长)
(3)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一家家长)
(4)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两家家长)
知识点2: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
知识点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施工企业组建的非常设下属机构,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
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知识点4: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第(1)、(2)、(5)三种情况。
知识点5:地役权
(1) 地役权是按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2)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3) 地役权的变动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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