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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考试《工程法规》第七章备考核心知识点-建设工程质量法规制度
1、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2、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3、制定国家标准的工作程序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4、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5、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6、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订高于推荐性标准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7、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8、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9、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10、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11、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2、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并未要求不得与建设单位有关系。
13、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作为认定质量的依据。
14、隐蔽工程在覆盖前,施工单位除了要做好检查、检验并做好记录外,还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实施监理的工程为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接受政府监督和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保证。
15、不论是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还是竣工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施工单位都要负责返修。
16、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17、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18、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指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能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安全使用的年限。
19、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20、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21、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2、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建设工程档案。
23、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2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25、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6、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27、建设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28、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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