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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讲解:2Z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2Z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2Z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某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方可实施。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民法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三、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1.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
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无权代 理一般存在三种表现
形式:
(1)自始未经授权。如果行为人自始至终没有被授予代理权, 就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2)超越代理权。代理权限是有范围的,超越了代理权限,依然属于无权代理。
(3)代理权已终止。行为人虽曾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但该代理权已经终止的,行为人如果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则属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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