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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2Z 民事诉讼制度考点
2Z20 民事诉讼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1、级别管辖
我国法院有四级,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1)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2)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原告可以向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
2)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4、协议管辖制度
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受理的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共同上级法院管辖。
4、管辖权转移
(1)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时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2)下级法院对其所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认为有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3)管辖权转移:有管辖权法院移送给没有管辖权法院,移送管辖:没有管辖权法院移送有管辖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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