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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2Z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考点
2Z50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一)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法定程序
1、行政强制的种类
(1)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
(3)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强制措施
(4)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
(1)实施程序
1)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2)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
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制作现场笔录
(2)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30日
(3)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受理和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的范围
(1)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行政处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2)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行政复议决定
(1)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2)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3)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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