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网络授课

发表于:2022-03-09 11:50:40 分类:二级建造师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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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知识点:民用建筑构造要求

(1)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非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问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通信设施和空调冷却塔等。

(3)不允许突出道路和用地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地下建筑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墙、挡土桩、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

地上建筑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人行道路面上空:

①2.50m以上允许突出的凸窗、窗扇、窗罩、空凋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②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应大于3m;

③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2m;

④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深度不宜大于3m。

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空调机位、窗罩,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4)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问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5)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主要用房使用时,应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严禁将幼儿、老年人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居住建筑中的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建筑物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6)超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架空层及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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