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水利实务精讲班

发表于:2022-03-09 12:15:47 分类:二级建造师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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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章节考点:2Z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2Z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2Z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有:不得违法发包;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及时检查隐蔽工程;及时验收工程;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有: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接受发包人的有关检查;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2.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工期是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停工、不能按期开工如果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果是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发包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竣工日期一般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拖延验收的,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时,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

已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则依据的是工程预算书。如果出现黑白合同,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应当支付利息,在合同中如果有约定,就按照约定处理,但是,约定的计息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没有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没有交付、工程价款没有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对于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和发包人可以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该工程,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是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当事人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是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约定赔偿损失优于法定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无效合同的情形有: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中约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赔偿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一般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但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或纯获利益合同例外。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前有撤销的权利。无权代理是指没有、终止或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一般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但被代理人可追认。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后或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时,合同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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