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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2Z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考点
2Z1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2Z11.掌握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一、民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主要划分为两类,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其区别主要体现:
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
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为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为适用侵权责任特殊构成要件和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其中,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行为有: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②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③建筑物及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
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理解即可。
2Z12.掌握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行政责任种类和行政处罚程序
一、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行政责任种类
行政处罚
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对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而言,行政处罚是更为常见的行政责任承担形式。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期限是1日以上,15日以下。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结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六种具体行政处罚种类,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执照等。
行政处分也是一种行政责任形式。行政处分。即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规或政纪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
二、行政处罚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般规则
1.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程序种类
1.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针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而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指普遍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于除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3.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针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Z13.掌握犯罪构成与刑罚种类
犯罪构成包括四个共同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有5种、附加刑有3种。
2Z14.熟悉工程建设领域犯罪的构成
主要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四个共同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四个共同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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