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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解析:工程量确认
未经签证但事实上已完成的工程量确认:
1)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2)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的,可按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工程量。
3.确认工程量的时间纠纷:1)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2)此时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应予以支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建设单位与金融机构之间签订抵押合同(担保)。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发包承包合同。
3.在上面两个条件都存在的条件下,银行和施工单位都可以将建成的工程项目拍卖或折价受偿。
4.优先受偿权问题: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的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是指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行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因后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欠缺履行债务能力或信用,而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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