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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解析:仲裁
仲裁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的方式。
仲裁的基本特点:
(1)自愿性―争议双方当事人必须都认可
(2)专业性
(3)灵活性
(4)保密性-不公开审理
(5)快捷性-一裁终局制
(6)经济性
(7)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适用《仲裁法》的仲裁(适用其它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3)不能仲裁的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适用仲裁。
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可以成为原合同的补充部分。当事人不按照和解达成的协议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却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调解是指第三人(即调解人)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居中调停,位其在互相谅解、互相让步的基础上解决其纠纷的一种途径。
调解的形式主要有
1.民间凋解
2.行政调解
3.法院调解
4.仲裁调解
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书证的证据力。书证要具有证据力,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其一,书证是真实的;其二,书证所反映的内容对待证事实能起到证明作用。
不能作为证人:
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2.诉讼代理人;
3.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
4.鉴定人员;
5.参与民事诉讼的检察人员。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程序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诉讼中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仲裁中申请,应将证据提交基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范围:
1.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如当事人主张权利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2.当事入主张的程序法事实。如当事人的资格与行为能力等问题。
3.证据事实。如书证是否客观真实,所反映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是否相关。
4.习惯、地方性法规。
不需要证据证明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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