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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及相关知识新教材要点
知识点一 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包括总承包、共同承包、分包等制度。
总承包通常分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两大类。
工程总承包主要有下列方式:1、实际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2、设计--施工总承包(D-B)3、设计―采购总承包(E-P)4、采购―施工总承包(P-C)
(二)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其他,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也规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许可范围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工程项目管理
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工程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租住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
但可以按合同约定,协助业主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并受业主委托监督合同的履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但不应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上同时承担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也不应与承担工程总承包或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另一方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四)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知识点二 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
(一)共同承包的适用范围
《建筑法》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二)共同承包的资质要求
《建筑法》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三)共同承包的责任
《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包连带责任。《建筑法》也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知识点三 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一)工程分包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或劳务分包分给其他工程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二)分包工程的范围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分包工程发包热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
(三)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发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证。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总承包单位如果要将所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他人,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并取得认可。这种认可应通知两种方式:
(1)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2)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但是,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四)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建筑法》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五)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界定
违法分包,是指以下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有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命运分别庄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六)分包单位的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知识点四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发包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成本单位,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二)承包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超于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三)其他还有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处依照以上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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