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建筑老师

发表于:2022-03-22 16:10:26 分类:经济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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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点及经典题:房产税

一、含义

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价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纳税人

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三、征税对象

房屋

四、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

【提示1】农村的房屋不征收房产税。

【提示2】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提示3】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菜窖、室外游泳池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

五、税率(比例税率)

1.从价计征: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税率为12%

六、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房产余值=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2.从租计征

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七、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纳税地点

房产所在地。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多选题】

下列建筑物中不属于房产税征税对象的有( )。

A.烟囱

B.围墙

C.水塔

D.菜窖

E.房屋

【答案】ABCD

【解析】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农村的房屋不征收房产税。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菜窖、室外游泳池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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