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经济师专业课培训

发表于:2022-03-25 09:19:37 分类:经济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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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经济师考试考点:合同的变更、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法》所称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2.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当然可以变更合同。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二、债权转让

1、债权转让的概念及条件。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的债权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主要指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等;(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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