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所得税汇算清缴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有哪些规定?
我们都知道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按照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是目前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可不一定是15%喽,我们一起来看看目前有哪些政策规定吧:
根据财税〔2017〕41号《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中的规定:
(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注意:医药和饮料仅仅只是指“制造”,不包括“销售”哈)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案例】假定,甲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0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为200万元,税法规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比例为15%,则在不考虑上年结转未抵扣的情况下,甲企业本年度可以予以税前列支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为150万元。
甲企业的关联企业乙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0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为500万元,税法规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比例为30%,则在不考虑上年结转未抵扣的情况下,乙企业本年度可以予以税前列支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为600万元。
甲企业按照分摊协议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归集至乙企业,其扣除限额不变,仍为150万元。就算乙企业今年有100万元的扣除额度没有用完,也不可以以归集为名挪给甲企业使用。也就是说,接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
归集仅仅是限额内数据的叠加,归集各方在归集前,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列支的金额都必须在各自的限额内。即:总体扣除限额不得超出规定标准,归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广告宣传费只能是费用发生企业依法可扣除限额内的部分或者全部,而不是实际发生额。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Q2: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仅指主营业务收入吗?
当然不是啦,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收入合计,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三者的合计数。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可能也不包含投资收益。
特殊情况下,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会包含投资收益,即: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这是由于,股权投资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实际上就是它的主营业务收入,所以可以按规定比例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
Q3:企业尚在筹建期间,没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怎么办?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不再按比例计算扣除限额。
Q4:广告费支出和非广告性赞助支出的区别?
广告费支出属于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范畴,应当归集核算,可以限额扣除。
非广告性赞助支出是与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比如:赞助艺人举办演唱会,搞个巡回路演什么的,都不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范畴,不允许税前列支,必须全额纳税调增的。
Q5:超过限额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处理?
超过限额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所以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都要注意看一眼,有没有上年结转未抵扣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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