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2年全盟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盟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以及职称评审管理等相关规定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63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现对全盟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一)凡在我盟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
(二)在我盟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范围的高技能人才。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二、申报评审时间
(一)评审进度安排
各旗县市、盟直各主管部门要尽快安排,及时部署,在6月17日前完成(含审计系列)除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和基层卫生系列外所有系列高级职称申报工作;6月30日前完成全盟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职称、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职称、技工学校教师系列(中级)职称申报工作;7月20日前完成全盟各系列中级职称申报工作。
考评结合系列(专业)职称(除审计系列外)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时间另行安排。
(二)申报材料截止时间
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奖项、荣誉、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时间为当年申报时间。
三、申报评审渠道
申报人员应按照隶属关系及相关要求,按规定程序逐级将材料报送评委会办事机构,本年度内同一职称层级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提出职称申报评审申请。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职称材料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一)线上注册申报
所有人员申报职称采取网上申报形式,须首先访问内蒙古人才信息库(网址:www.nmgrck.cn),进行线上注册登录,在业务办理—2022年职称申报栏目中,完成基本信息填报,通过系统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后,进行线下填写申报工作。
(二)线下提交材料
申报人员线下材料提交应按照隶属关系及相关要求进行。
1.申报人员应按照《职称评审材料目录单》(见附件)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其中附件材料要按照要求一律用A4纸装订成册,复印件每页需要审核人签字加盖公章,未装订成册的不予接收。
2.旗县市及以下人员申报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的,报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汇总后,报送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3.盟本级申报人员申报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的,报送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4.中央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兴安盟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在我盟参加评审的,须经本单位同意并由中央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指定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对于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履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不予核准。
5.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属地原则,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把关后,可通过以下任一渠道推荐报送:存放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
6.对于自治区暂未开展评审的系列(专业)职称,如需由国家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具备评审条件的评委会评审,须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出具委托评审函。
四、申报评审政策
【一】严格评审依据
1.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9〕139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印发的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各职称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执行。对于已完成评审条件修订工作并正式印发新评审条件的职称系列(专业),严格按新修订的评审条件执行。未完成评审条件修订的职称系列(专业),仍按照各系列(专业)原评审条件执行。
2.在开展职称评审时,要体现国家和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精神,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
3.继续教育有关要求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区2022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212号)和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兴安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通知》(兴人社办发〔2022〕14号)执行。
(二)建立多元评价方式
1.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或自治区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中医药类别蒙医、蒙药专业)、翻译、出版、通信等系列(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为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
2.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卫生(中医药类别蒙医、蒙药专业)、经济、会计等系列以及审计、统计系列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或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自治区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3.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技工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采取讲课说课、面试答辩、量化评审、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进行。
4.经济系列正高级经济师、统计系列高级统计师等部分系列实行网上评审。
5.对在旗县、苏木乡镇中小学教师、卫生、农牧业、林业、水利、乌兰牧骑等基层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评委会评审时,单独设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
6.探索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职称评审,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并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其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
(三)明确评审权限
1.自治区各行业评审的高级职称材料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报送自治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由自治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分类送交各高评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评审。
2.全盟基层卫生(高级)系列、中小学教师(正高级、副高级、中级)系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副高级、中级)系列、技工学校教师(中级)系列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包括中小学教师、农牧业、林业、水利、乌兰牧骑专业)的基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3.全盟党校教师系列中级职称由盟委党校负责实施自主评审;
4.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本校高校教师系列中级职称实行自主评审;
5.其他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建评委会评审。
(四)破格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评审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按规定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1.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经盟行政公署或自治区主管部门推荐(需提供相关业绩、贡献和成果鉴定材料),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由自治区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2.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经所在单位对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可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相应职称,适用自治区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政策,由自治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突出贡献专家、国家其他人才计划入选者,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含原“自治区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引进人选,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科技成果国家级奖额定获奖人员,或科技成果自治区(省部)级一等奖额定获奖人员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由相应评委会根据业绩成果进行评定(其中对于参加考评结合系列职称评审的,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不参加考试,直接参加评审)。
4.在旗县市及以下地区工作、获自治区科技成果二、三等奖以上各1项的额定获奖人员,或者自治区行业一等奖(含原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2项以上的额定获奖人员,自治区青年创新人才奖获得者,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二层次人选,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计划一层次人选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由相应评委会根据业绩成果进行评定(其中对于参加考评结合系列职称评审的,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
5.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军队转业干部调入(调整、安置)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后,5年内初次申报职称,可不受职称任职资格限制,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参评相应职称评审。其中参加考评结合系列评审的,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
通过上述1-5项条件破格申报职称的人员,原则上只可享受一次政策优惠。上述人员和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三层次人选不受岗位数额(比例)限制参加职称评审。
(五)实施助力乡村振兴一线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1.对在旗县市及以下基层农村牧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时,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不作论文、科研成果要求限制。对在苏木乡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学时不作硬性要求。
2.对在旗县市从事专业工作满30年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在苏木乡镇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受学历、专业的限制,在业绩成果等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破格参加高一级职称评聘。
3.对在苏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的本科毕业生和满4年的大专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对全日制大学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旗县市及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在规定的考核认定年限基础上提前1年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4.城市中小学教师、医生在晋升高级职称时,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的农村牧区基层工作服务经历,鼓励引导更多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服务。
(六)实施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非公有制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职称逐级申报要求的限制,直接申报相应专业职称,其中,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应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应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参加考评结合系列职称评审的,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对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论文和继续教育不作硬性要求。
(七)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卫生人员职称倾斜政策
严格落实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审政策,具体组织实施及确定享受政策人员范围由卫生等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八)扩大高级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范围
在已实施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础上,从2022年起,在中小学教师、农牧业、林业、水利、乌兰牧骑等专业领域同步开展基层高级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审工作,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九)有效衔接事业单位职称评聘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系列(专业)职称应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各旗县市、盟直各单位一般应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空岗数推荐申报高、中、初级职称评审,确需超岗位职数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的,申报总数应严格控制在已设高级岗位数的5%以内,旗县市所属事业单位的控制比例以旗县市为单位进行衡量,盟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主管部门为单位衡量。
2.为有效衔接事业单位职称评聘管理,对参评人员受聘时间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相应系列职称改革指导意见和自治区新修订的评审条件执行。转系列(专业)人员的聘用时间可与原职称连续计算。
3.严格落实国家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有关文件精神。允许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在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所获得的职称可以作为其返回事业单位后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的权力,可以在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申报职称。
(十)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
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高技能人才按照《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16号)要求申报职称评审。
(十一)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
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按照盟市评审、自治区复核后核准备案的原则进行。2022年我盟正高级教师职称核定分配人数为8人。中小学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十二)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的有效衔接
按照《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20号)以及《2020年关于更新公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表的说明》,专业技术人才获得相应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十三)转系列评审
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参加转系列(专业)评审时,按照“先转后评”的原则,须在新工作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可转评新系列(专业)同等级的职称;转系列满1年后,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可申报新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评审。转系列人员参加晋升的,过去的资历连续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
(十四)考核认定
1.在站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继续留在自治区工作的,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其中国家规定需考试的系列,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再进行认定)。
2.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以考代评专业除外),经考核合格,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职称,不需要进行评审,其中,大学专科毕业、工作满3年的可认定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1年的可认定助理级;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满2年的可认定中级;博士研究生毕业,可直接认定中级。
五、资格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上报材料需包括公示结果报告。
(二)主管部门复核
各级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报送;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一次告知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材料。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各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盟直主管部门在上报材料前,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各系列申报人员花名册在各自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上报材料需包括公示结果报告。
(三)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渠道退回。各系列职称评审结束后,各评委会办事机构通过各自门户网站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评审组织要求
(一)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我盟内组建的中初级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未经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委会,所发布的职称信息和评审结果均属无效。
(二)旗县市初级评委会以及盟党校、兴安职业技术学院中级评委会需在内蒙古人才信息库(www.nmgrck.cn)网站首页“职称评委会核准备案系统”模块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三)各评委会要认真制定评审实施方案,在开评一周前,将《职称评审实施方案备案表》《评审工作承诺书》、申报人员花名册、送审表、评委推荐名单等,报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意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自主评审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职称评审办法。
(四)明确评审专家和评委会工作人员责任,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对于已经连续三年担任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委,原则上不再聘任为本年度评委。自主评审须保证一定数量的非本单位同行专家评委参加。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
(五)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涉及评审工作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涉及材料真实性的,由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用人单位调查核实。
(六)职称评审结果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制发职称电子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登录内蒙古人才信息库查询打印个人职称电子证书。
(七)对于从中央单位、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我区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区外(军队)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需要换证的,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确认并统一换发自治区职称电子证书。
通过自治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的社会化职称证书,以及各盟市、自治区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初级社会化职称证书在全区范围内有效。
七、其他事项
(一)加强监督管理
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单位,采取随机抽查、巡查、复查等方式,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评委会,按照有关规定限期予以纠正,并在全盟范围内进行通报。不能按期纠正的,责令停止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评审资格,追究相应责任。
(二)严肃评审纪律
1.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对未履行公示程序的评审结果,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律不予核准备案。
3.对公示期间举报反映的问题,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对未按计划进度完成年度评审任务的,须向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说明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
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须签署《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评审工作结束后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并归档备案。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四)优化服务水平
1.实行“一次告知、一次申报受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布职称政策相关文件和咨询电话,在办公场地醒目位置张贴职称申报相关工作要求,制印《职称申报评审一次性告知书》,认真履行一次告知、一次申报受理义务。经办人员要熟练掌握职称工作相关政策要求和工作流程,及时接收审核申报材料,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2.提高职称信息化服务水平。本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评审(认定)通过人员职称电子证书数据统一推送至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和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专业技术人才可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内蒙古人社”“蒙速办”手机APP查询相应信息,年内全面实现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信息全区范围内跨地区在线核验,地区间职称互认。
(五)严格评审收费管理
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与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1202号)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证书收费及支出的通知》(内人发〔2001〕124号)规定收取评审费用,不得另行加收费用。各地区、各单位要在报送申报材料的同时交纳有关费用。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