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

发表于:2022-08-31 17:00:24来源:数豆子

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度假区社保中心,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

1.凡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代理机构推荐上报。自由职业者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者所在社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履行审核、公示、上报等程序。各县(市、区)也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由职业者等申报渠道。

2.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我市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以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3.中央驻聊单位和外省国有驻聊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市申报评审职称的,须经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开具委托函,相关程序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63号)规定执行,评委会办事机构方可受理。外市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我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需向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外市市级职称综合管理部门开具的委托评审函,评委会办事机构方可受理。

4.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5.实行按岗评审的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推荐工作。

6.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岗位管理要求和空缺岗位数量推荐评审人员,目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相应岗位数15%的事业单位,不再推荐申报。

(二)申报评审条件

7.省、市已完成标准条件修订的职称系列(专业),按照新的标准条件执行,标准条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http://117.73.253.239:9000/rsrc)聊城板块发布,未完成修订的,仍按照国家和省等有关规定执行。

8.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以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9.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现贯通的工程、农业、体育、工艺美术、文物博物、艺术、实验技术、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以参加相应系列职称评审。

10.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等8个职称系列和我省统一“以考代评”的档案、快递工程、大数据工程、卫生管理研究、安全工程、物流工程、网络安全工程、饲料兽药工程等8个职称系列(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对国家或我省统一实行高级职称“考评结合”的会计、统计、审计、经济、档案、快递工程、大数据工程、卫生管理研究、物流工程等9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或我省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达到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11.对经省级相关部门认定,作出突出贡献的卓越工程师,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纳入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通道。

12.按照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要求,经组织选派脱岗参加重大活动、重要任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认可或出具证明后,其年度内累计派驻天数超过3个月的或连续两年内超过5个月的,可视同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历,选派期间专业工作量按照在岗工作水平的2倍统计,现职称聘期内可以累计计算。疫情防控一线医护人员按原政策执行。

13.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完成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时,“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将自动从“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提取近5年的继续教育数据。

14.对于参加工作后取得的学历,不再限定年限要求。

15.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必备条件,申报中级及以下职称时,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申报高级职称时,按各高级评审委员会要求执行。

16.按照《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的通知》【聊人社办〔2019〕69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为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

17.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改系列前后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依据。

18.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申报职称,应提供按照《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8〕71号)规定办理的审批手续。

19.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20.高层次人才申报职称,按照《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聊人社字〔2019〕113号)规定执行。不受国籍、户口、原职称资格、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等限制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按照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社局《聊城市引进人才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聊人组办发〔2018〕2号)政策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市委组织部认定的各类人才,我市任命的历届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市人社局认定的各类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系列职称申报标准条件,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21.鼓励发展复合型人才。已取得一个系列(专业)职称并聘用在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结合从事工作再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的职称,不受所在单位岗位限制。

22.经批准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按照《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件进一步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8号)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可以在兼职单位或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开展“双创”活动期间,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享有参加职称评审等各方面权利。

23.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关于印发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40号)和《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聊人社字〔2020〕57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直评等政策。

24.经批准实行卫生职称制度“双自主”改革试点的医疗卫生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卫生职称制度改革扩大“双自主”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办字〔2020〕97号)规定开展职称申报工作。

25.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向开发区下放特色专业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208号)等政策规定,支持开发区结合园区内新职业、新群体等特色专业人才评审需求,按照规定申请组建相应特色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依程序向省厅申请或下放相关评审权限。

26.新型职业农民申报职称,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53号】等文件政策执行。

27.落实《省会经济圈人力资源一体化发展战略合作协议》,省会经济圈区域内七市职称主管部门核发(确认)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在区域内互认互通,不再办理外地调入人员职称确认手续。

28.参加工业互联网、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技术、物联网和智能制造、新型功能材料、碳纤维复合材料等特色专业职称评审的,实行“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职称评价模式,由市人社局负责汇总呈报至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评审结果省内通用。

29.“非公有制领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直通车”制度。一是“非公有制领域”单位工程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直通车”。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研究生毕业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无职称或取得职称年限不够,符合相应系列职称申报标准条件,可直接申报工程技术副高级职称。二是“非公有制领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申报“直通车”。“非公有制领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无职称或取得初级职称年限不够,从事本专业总年限和其它条件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要求,可直接申报相应系列的中级职称。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30.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畅通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优化完善中小微企业职称申报兜底机制。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重要参考。我市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组织开展职称申报评审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明确申报渠道,丰富评价方式,通过制作政策“明白纸”和申报“流程图”,采取媒体宣传、组织现场宣讲、开设网络课堂、推广“扫码”自学的方式,着力提高职称政策知晓率,优化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增强企业和专业技术人才获得感和满意度,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具体内容见“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首页“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职称申报评审专项行动专栏。

31.博士后、援疆援藏援青人才、扶贫协作重庆人才、一线疫情防控人员等有特殊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部分职称评审相关政策见附件。

二、申报和审核要求

【一】申报要求

32.2022年度职称申报评审继续使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备案、证书发放等网上“一条龙”服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定具体申报呈报时间和要求,及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发布申报评审通知。

33.申报人员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的“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进行填报。按要求上传能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以及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电子佐证材料,职称申报评审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申报人对本人申报行为负责,承诺申报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对能提供信息共享或者网上上传电子佐证材料的,原则上不再要求申报人提供纸质材料。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员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二)审核要求

34.单位审核。用人单位应当打破档案、身份的限制,健全本单位职称申报推荐程序,按规定公开专业技术岗位数、任职条件、推荐办法、申报人述职、申报人的评审材料和被推荐申报人名单。按要求成立7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推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规模较大的单位应相应增加人数),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研究确定推荐人选。用人单位对申报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35.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审核。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三、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委会组建及调整

36.2022年度省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新增卫生管理研究、安全工程、物流工程、网络安全工程、饲料兽药工程等专业评委会,在经济系列高级评委会增加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供应链管理评审专业,并对部分专业职称高级评审委员会及评审范围、权限进行动态调整。档案系列中初级实行“以考代评”,我市不再组建相应层级评委会。

37.省继续授权我市组建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验技术、新型职业农民和基层职称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卫生、农业、工程、经济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38.继续授权各县(市、区)组建中小学教师、基层中小学教师、工程、基层工程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授权市教育和体育局组建中小学教师、基层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验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授权市直各业务主管部门组建农业技术、基层农业技术、图文文博、艺术、新闻、播音、广电工程、工艺美术、美术、药品技术、自然科学研究、律师、公证、法医、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验技术、一级教练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

(二)评审委员会评审

39.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评审工作方案、遴选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管理和监督所组建的评委会,履行发布年度职称申报通知、审核职称评审材料等职责,组织实施职称评审的具体工作。评审委员会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分类评价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结合实际创新评审评价方式和办法。

40.继续探索建立片区式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地方间联合评审。片区式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当年度承办县(市、区)提出申请,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意后组织评审工作。

41.评委会评审方式。全市高、中级职称实行异地异专家全封闭式方式进行评审,减少外界干扰,确保职称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增强评审结果的公信力。

四、公示及发文发证

42.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及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和组建单位官方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按程序确认或核准备案,及时行文公布,职称取得时间从评审通过之日起算。全面推行职称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五、纪律要求

43.严肃评审纪律。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1994〕9号】、《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纪律的通知》(聊人社字〔2019〕112号)等职称相关政策要求,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尽快落地、发挥实效,严肃认真做好本地、本部门(单位)职称工作。信访、投诉问题主要由用人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呈报部门指导下调查核实,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得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保障职称评审公平公正。对于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人员,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予以核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44.加强监督检查。各评审委员会和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主动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有条件的评审委员会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监督,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经查属实的,要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检查,指导其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

45.强化责任追究。用人单位负责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组织推荐;主管部门审查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等;呈报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齐全;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指导本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和材料审核工作,做好评审前材料分类整理、准备工作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组织服务工作;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标准条件、工作程序、评审质量;职称管理部门负责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各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发现其审核不认真或者违反评审政策、违反评审程序的,可以采取通报的方式,指出相关单位工作失误,提出整改意见。被通报单位拒不改正,影响评审材料按时申报或者评委会如期开评的,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职称评审规定,严肃处理。各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对评审结果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由核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调查评估,视情况予以暂停或收回职称评审权,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时间安排

46.评审时间。全市各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应于2022年11月底前完成评审,12月底前完成备案。实行“考评结合”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经济师等职称申报评审时间,由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待国家公布考试成绩和分数线后确定。如遇特殊情况,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需要延期评审的,应在2022年11月15日前向核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书面申请。

七、规范信息发布

47.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具有信息发布权限的单位,要按照“谁制定谁发布,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对在平台发布的各类公告、通知等信息进行一次彻底排查,确保发布、转载的信息不存在违规内容。要健全信息发布审核流程,严禁在系统发布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的信息。要及时维护系统平台各栏目内容,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将职称政策、评审通知、结果公示、公布文件等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及时在平台相应栏目发布。

八、其他要求

48.本公告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政策执行。职称申报评审收费应严格按照《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收费项目。工作过程中要强化舆情监督,及时掌握职称领域的苗头性问题,提高风险预判能力,及时做好风险处置。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