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原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申请延续注册的,需要受聘于一家相关单位并且符合继续教育条件,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有《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情况的,不予延续。
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条件:
一.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二.继续教育条件: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为96学时,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五】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