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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优惠会计分录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怎么做会计分录
增值税是价外税,在取得收款时,应将收款区分收入与应交增值税分别入账,这样能正确核算业务收入;当应交增值税免税时,属于一种国家补助性质的利得,按会计准则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
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减免税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减征部分应纳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应纳税款.减税免税规定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同时也是税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
基式减免
即通过缩小计税依据方式来实现税收减免.具体应用形式有设起征点、免征额和允许跨期结转等。
税率式减免
就是通过降低税率的方式来实现税收的减免。
税额式减免
就是通过直接减免税收的方式来实现税收减免,具体包括全额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征率和核定减征额等。
以上就是增值税税收优惠会计分录编制方法,大家都学会了吗?增值税是价外税,在取得收款时,应将收款区分收入与应交增值税分别入账,这样能正确核算业务收入;当应交增值税免税时,属于一种国家补助性质的利得,按会计准则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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