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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虚开普票怎样补所得税
就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依据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江苏、浙江、北京等地国税就曾明确规定善意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税前列支的依据.同样的情况各地处理不一,这样的做法有违税法的严肃性和公平性.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统一的处理措施下,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更应当本着有利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理。
依法治税,不仅是国家税收利益的最大化实现的保证,同时也是纳税人依法纳税,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保障;依法治税,不仅表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税收利益至高无上,不容侵犯,同时也肯定了国家税收利益也要合法取得而不得非法占有纳税人的财产利益.从某个案例处理结果来看一方面弱化了纳税人的权益保护,一方面增加了税收执法风险,不利于创建和谐的征纳关系.笔者认为,在打击犯罪、保障国家税收的同时,也应注重对善意受票人合法利益的保障,以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如果符合善意受票人的构成要件,在税务机关认定其交易是真实合法的并有相应的凭证可以证明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其交易的支出应当予以税前扣除,这样的做法才能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基础和法理本义。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取得虚开普票怎样补所得税?我国财税体制改革迎来快速变化的时代,企业生产经营之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补交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我们在上面的文章中已经介绍了,大家可以对号入座,选择适合自己的核算方式作为参考。会计人员一方面要站长企业的角度,为企业规避财务风险,另一方面也应该实事求是,按正确方法处理财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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