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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按2%征收增值税分录
案例:某企业处置2013年5月份购买的小轿车(纳税人2013年8月1日前购买的小轿车不得计算抵扣增值税),取得处置收入10300元.纳税人在按照此政策进行增值税的核算时,会计分录如下:
1、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借:货币资金(应收账款) 103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
应交税费 简易计税 300
2、减按2%征收增值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00
贷:营业外收入 免税收入 100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科目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相关知识: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征收率)
企业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3%和2%之间的差额就属于税收优惠,需要单独核算反映。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过桥过路费,"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减按3%的征收率和本应适用的5%征收率之间的差额不属于税收优惠,无需单独反映。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销售使用过的 计税公式
1.销售2008-12-31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含税售价÷(1+3%)×2%
2.销售2009-1-1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购进当期已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含税售价÷(1+17%)×17%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货物
销售业务 计税公式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动产)和旧货增值税=售价÷(1+3%)×2%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增值税=售价÷(1+3%)×3%
减按2%征收增值税分录应该怎么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3%和2%之间的差额就属于税收优惠,需要单独核算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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