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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九大误区,需要特别关注
误区1: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了但是本月没有销项不需要填写申报表。
正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不管本月有没有销项,均应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误区2:纳税人对外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开发票的,填列在“未开具发票”栏次。
正解:《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对外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必须开具发票。但是,企业发生“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不需要对本单位开具发票,就需要在“未开具发票”栏次填写。
误区3:只有一般纳税人购买的购买的税控设备产生的费用和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才可以抵减增值税。
正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同时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9栏“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技术维护费”。
误区4: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按月销售额适用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
正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即可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注意:这里是指季度销售额合计数不超过9万元。
误区5:使用升级版税控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增值税,每月不需要进行抄税。
正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后仍需按月进行抄报税。目前,纳税人(特定纳税人除外)使用税控升级版在纳税申报期内自动通过网络对上月开具有税控发票信息进行征期汇总报税。无法实现网络报税的,需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征期报税。征期报税可完成离线发票明细和发票汇总数据报送,以及税控盘(金税盘)的解锁,以便下月继续开具发票。
误区6: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季度申报增值税,销售额合计不超过9万,都填入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正解:根据填表说明: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所以季度销售额合计不超过9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销售额,小微企业同时填写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同时填写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误区7:所有增值税减免税享有情形都需要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正解: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也就是当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才不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其余情形都需要如实填报。
误区8:一般纳税人才需要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正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在增值税纳税人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误区9: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自产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只需填写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正解:纳税人应在发生上述简易征收事项的当期,按要求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同时将减征部分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4行“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第2列“本期发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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