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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现金收款业务错弊的查证与调整
在现金收入的会计操作中,容易出现的会计错弊及其查证与调整方法如下所述:
(1)对应通过银行转帐结算的业务而收以现金。根据规定,对于超过1000元的支出业务,应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进行结算。在实际中存在着对于超过此限额甚至超出几倍、数十倍的支出业务收以现金(当然,主要问题在于付款方)。对此,可先审阅“现金日记帐”收方记录金额,将超过上述限额,尤其是大幅度超过限额的收款业务与据以登帐的会计凭证进行核对,根据收款业务的具体内容判断是否违反了上述规定。对于查证的此问题,一般不需要作帐务调整。如果金额巨大,性质严重,应以此为线索,追索查证付款方在此问题上的责任及其造成的具体过程。
(2)出纳员收到现金后未给付款方开具收据,从而将现金贪污或置入单位的“小金库”。出纳员收到现金后必须给付款人出具收据,否则,就容易造成上述问题。对此,可通过调查询问业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来发现问题的线索,然后,结合该线索所涉及到的经济活动及其会计反映进行追踪查证。如查证人员调查了解到某单位出纳员在收到本单位某业务员交回剩余的借支差旅费款后,未出具收据,这时,查证人就应以此为线索,审阅该业务员借支差旅费和报销差旅费的会计处理过程。着重检查、核对报销差旅费的原始凭证的费用总额与记帐凭证中的费用金额(经营费用或管理费用)是否相符,是否将收回的剩余款挤入费用,从而将其贪污。或者审阅“其他应收款”总帐下该业务员明细帐或明细记录的内容,有无挂帐的情况。如有,再通过调查出纳员与该业务员,查证是否剩余借支款未入帐,而将其贪污,从而造成“其他应收款”挂帐的问题。
上述问题查证后,应根据其具体形态作出调整。如对于多列费用贪污的问题,可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回贪污人的赃款)帐户,贷记“有关费用”帐户。对于“其他应收款”总帐下该业务员明细帐仍在挂帐的问题,应调整其明细帐记录,即借记“其他应收款”(贪污人)帐户,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业务员)帐户。
(3)出纳员以假复写的形式贪污收到的部分现金。在实际中,有的出纳员以在复写纸下放置废纸的假复写手法,使现金收据存根和收据方作记帐用的记帐联上的金额小于实际收到现金金额以及付款方作记帐用的记帐联上的金额,由此,贪污了差额款。对此,应将会计部门的现金收据存根或记帐联与交款人手中的收据或收据单位作原始凭证入帐的收据进行核对,从而发现并查证问题。如果交款人未保留此收据,可以将收据存根或记帐联与有关的会计资料进行核对来发现和查证问题。如与交款员推销产品的产品出库单位进行核对等。
问题查证后,应将赃款与罚款,一并记入“其他应收款”帐户,即借记“其他应收款”(贪污人)帐户,贷记“营业外收入”帐户及有关帐户。
(4)出纳员销毁现金收据或交款单进行贪污。对此,查证人员在审阅会计资料和分析有关问题时,有时可发现被查单位收款次数和额度有异常反映。在核对检查现金收据存根或交款单的编号时可发现不连续。以此为线索,可调查询问出纳员、交款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查证问题。
问题查证后,也应对贪污款及罚款作出收款的帐务记录,于收到该款时再作相应转帐。
(5)出纳员收现金后,未及时编制收款凭证并登记入帐,从而挪用公款。按照规定,对于现金收款业务(当然也包括现金付款业务),应及时编制收款凭证并于当日登记现金日记帐。如果未及时制证或虽制证但未及时登帐,那么,就给出纳员提供了挪用公款的机会。对此,可以将现金日记帐中收入方记录日期与收款凭证上的制证日期进行核对,将收款凭证上的制证日期与所附的原始凭证(收据)上的制证日期进行核对来查证问题。另外,对于出纳员保存的尚未入帐的收款凭证也应检查其制证日期与检查日是否相距太远,有无到检查日仍未编制收款凭证或尚未登记入帐的问题。
对于过去的未及时编制收款凭证或未按时登记现金日记帐的问题,如果没有造成其他损失,可以不作调整;对于到检查日仍存在的此类问题,应令被查单位或出纳员及会计人员即刻作出调整,未编制收款凭证的即刻编制收款凭证并登记“现金日记帐”,对已编制而尚未及时入帐的收款凭证应即刻登记入帐。对于有关人员挪用公款的问题应作出恰当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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