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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业税收检查的分析探讨(一)
建筑安装业是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指导性检查项目,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结合平时建安企业进行稽查发现的问题,试就建安企业税务检查实务作如下分:
一、建安行业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安企业普遍存在的主要税收问题是税收入库不及时。建安企业对营业税等税款的缴纳普遍存在一种习惯:不是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税,而由建设方、承建方的意志来决定缴税时间,在双方最终达成统一的结算意见前,建安企业开具收款收据收取预收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已竣工但未全部收齐工程款或因其他非货币方式结算工程款的,均不及时缴税,一直要等到工程结算需要开具发票时才缴税。有的工程从收取*9笔工程款到最后结算的时间跨度长达数年,该缴的税款也就相应延缓了数年才入库,期间收取预收工程款、工程进度款时均开具收据或白纸条。结算前开具五花八门的收据收据收取款项,游离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管之外。
如果是建安企业自营的工程项目,其账上或有体现收款情况,查账时还能看到这些收入。如果是项目承包或挂靠,情况更复杂,大的建安企业内部有几十甚至上百个项目部,各企业内承包、挂靠的方式不一:有项目部另外开设账户、单独聘请财务人员、单独建立账簿的,在企业账上就不体现项目部的收入,只体现收取的管理费,单纯查企业的账根本看不到这些收入;有项目部干脆未建立账簿。
例如,我们在检查一户建安企业时,从该公司本身的账上只看到有一个项目有2000余万元的应税营业收入,查收取的管理费科目,也没发现有其他项目承包或挂靠的管理费收入。由于这户企业是我们在检查某房地产企业时延伸过去的,我们已经从某房地产企业收集了支付给挂靠在该建安企业名下的十几个项目部的付款情况,经过核对,发现只有公司本部承揽的那部分项目是用的公司的账户收款,其余十几个挂靠的项目部都分别在不同银行开设了自己的账户,收入都没纳入公司的账,因种种关系所致,连管理费也没收取。像这种情况,如果我们不是对房地产企业和建安企业一并进行对应的检查,只是单独检查该建安企业,那么这十几个项目部近亿元的收入就不可能发现。最终我局对该企业查补税款500余万元。
(二)现在建安企业收取预收工程款、工程进度款、临时借款(抵工程款)等工程款项时,不开发票而开具收据很普遍,这样就可以人为的还“合法”的延缓了纳税的时间,把收取工程款应缴的那部分税款暂时挪作他用。
因为建安营业税属于价内税,承建方缴纳的营业税等是由建设方承担,建设方和承建方就串通一气,把材料款等从工程款中分离出来以材料发票等入账,结算时只按人工费或包含部分材料费来开具建安发票;或者代承建方支付一些费用由建设方直接取得发票入账;至于“以地、以房、以物抵工程款”等非货币交易方式,就更加涉及双方的应缴税金,不体现在建安工程营业额内对双方有利。在结算开具发票时,往往不包含这些内容,从而减少了建安工程的应税营业额和相应的税金。
(三)上述做法既违背了营业税等税种的纳税期限规定,延缓了国家税款的法定入库期限,同时,还可能引发企业届时因无钱纳税而选择使用假发票等歪门邪道。
等到最终结算时,大的建安工程需缴纳的税款数很大,如果不按收款进度及时缴税,企业要交足这笔税款肯定资金不够。企业的资金现状和运作模式决定了企业不可能按预收款预留税款在银行等待最终结算时一起缴税,而几年来收取的工程款都已用于购买材料、发放工资等,最终收取的结算尾款扣除按行规要几年后再支付的质量保证金,一般数额都不大,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企业或项目经理就会想起去开“低税率”的发票或铤而走险开假发票。
二、稽查时应注意的几个重点和处理方法
税务稽查部门在进行稽查时,应紧扣施工项目这个中心,对企业的施工项目都掌握了再查账就比较容易了。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发现问题并依法作出处理。
(一)首先查清被查企业的稽查年度内所有工程项目情况。在开始稽查前可以通过互联网等途径收集该企业近几年的承揽工程信息;进点稽查后可以采取要求企业提供所有施工承包合同,根据合同逐一核对其账簿的款项往来;由于按照现行规定,所有建筑项目施工前都必须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如果对企业提供的合同是否齐全有怀疑的,可以到当地建委调查了解该企业几年来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
(二)详细审查企业的账簿。在审查收入科目的同时重点审查核对往来款项,包括银行贷款的使用流向,通过对其账簿的款项往来与所提供的合同逐一核对项目,从中发现没有计入收入的工程项目和已收工程款。
(三)对所属挂靠、承包项目部的账簿要一并进行检查。由于建安行业的特殊性,挂靠、承包是当前建安行业盛行的潜规则,而建安企业对这些挂靠、承包项目部的管理又是松散型,基本是签合同时盖个章,结算时收足管理费,至于财务方面是基本不管,各个项目部都有自己的财务人员和账簿、帐号,而税收问题往往又出在这些挂靠、承包的项目上,因此必须对所属挂靠、承包项目部的账簿一并检查。
(四)对会计凭证内的发票、收据的记账联进行比对检查。由于当前假发票还很猖獗,其制作又很逼真,排除故意的因素,企业也很容易受一些所谓“低税率优惠”的诱惑而被开了假发票,通过对发票记账联与税务机关的开票记录进行比对,可以从中发现是否有在社会上开具假发票的问题。对收款收据进行仔细检查,可以发现企业收取的预收工程款、工程进度款、临时借款(抵工程款)等工程款项是否全部计入收入。
(五)到工程项目的建设方进行数据核对和实地查看。由于工程款这个所有涉税事项的源头是来自建设方,所以这是最能发现问题的一个途径,但是需要耗费很大的人力和时间,因此可以采取先抽样再视情况决定是否普遍铺开的办法。建安企业(项目部)的银行账户都非常多,税务机关不可能都一一掌握,也就无法知晓被查企业所提供的银行账户是否齐全、账簿记载的收入和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就账查账远远不能解决问题,只有通过到建设方核对其所支付的款项与建安企业账簿所列收到款项是否一致才能发现问题。通过抽样检查如果发现有不一致的问题,则需逐个项目进行核对。
(六)通过稽查发现问题后应区分不同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建安企业2009年以来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应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规定,分三种情形来确定纳税期限,计算应补缴的营业税:
1.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有书面合同并确定了付款日期的为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3.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安劳务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七)特别要注意的是,要区分挂靠、承包与工程项目分包的区别以及不同的时间段的纳税方式。
1.由于建安行业的资质管理等规定,挂靠、承包项目一般都是以发包人、被挂靠人即该建安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对外经营并由建安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是以该建安企业为纳税人。
2.对于工程项目分包的,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取消了原来“总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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