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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案(二)
查人员确认该公司2006年存在未完工产品预售收入和已完工产品销售收入,2007年、2008年全部收入均为已完工产品销售收入,进而审核了2006年销售台账,一区、二区的销售收入在台账上统计为91672124.24元,三区销售收入为58694148元。据此,检查人员制作了《各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明细表》,确认以下所得税收入情况:
企业所得税收入明细表
当年销售收入 所得税预售收入 所得税销售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2006 137598226.36 58694148.00 106297723.24 300115.00
2007 148291923.24 206986071.24 304080.00
2008 14025760.85 14025760.85
合计 299915910.45 58694148.00 327309555.33 604195.00
第四步,审核并计算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
一是核帐。通过审核帐目记载,检查人员归纳了成本帐列支总额:开发成本科目共计发生额为506541186.67元;管理费用、税金等科目共计发生额26745125元。“开发成本”科目核算的内容包括:施工工程款2200万元、大市政费32375470.4元和材料采购款437744659.3元三项。
接下来,检查人员需要分别审核成本项目的明细内容。关于施工工程款,根据凭证与合同记载,该公司的开发项目由北京TT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总包建设,由于双方为关联公司,因此没有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检查人员对“开发成本”科目进行审核后,确认了2008年向“北京TT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过的4笔工程款为合法扣除项目,共计2200万元。
关于预提费用,检查人员查看了此笔核算的原始凭证,追问费用性质,并对这项费用的内容和支付情况作了详细了解。最终确定这项预提属于“大市政费”开支,金额32375470.4元。公司认为“大市政费”应当并入开发总成本,检查人员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二条关于可以扣除的几项预提(应付)费用的规定进行判定,认为不能作为预提费用扣除,应按实际发生成本计算。由于这笔费用并没有实际支付,成本并未真实发生,因此应从总成本中剔除。
关于材料采购成本的问题,由于开支金额占到总成本的89%,金额巨大,引起了检查人员的高度重视。询问有关人员得知,该公司是以“自购原材料”的形式开发建设的,所以帐内出现大量材料采购支出。经过统计,各年度列支材料采购成本如下表:
年度 材料采购成本
2004 22780000.00
2005 5750340.00
2006 127300749.19
2007 133748945.86
2008 51204623.79
2009 119740000.46
合计 437744659.3
从以上调查可知,2008年项目全部建设完成,而2009年仍有1.1亿元的材料采购发生,不合常理。检查人员决定,必须专门的对这些支出从采购业务本身以及业务凭证的真实性方面做进一步严格审查。
二是核票。检查人员开始对帐面每一笔材料采购支出都进行细致的调查分析工作,从开发工程的合同、发票入手,进行严密的凭证筛查,试图找到证据解释先前的合理怀疑。
在发票方面,检查人员用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排查。翻阅了每一张原始票据,筛选出了348张金额较大的材料采购发票送国税局科技处检验。国税局对送检的发票逐一甄别,并出具了验票证明,答复检查人员在送检的发票中有27张发票为真票,其余321张发票存在以下两类问题:*9,有80张发票的领购单位与开票单位不一致,涉及金额53898750.02元;241张发票系伪造发票,涉及金额147492101.81元,以上两种形式违法发票共计201390851.83元。
三是虚假发票涉及业务真实性的审核
因为在开发成本的审核中发现了大量的虚、假发票,为了进一步审核其是否存在虚假业务、多列成本的行为,检查组以发票为线索对其业务真实性进行了检查,共计对20户开票以及收款企业下发了检查通知书进行协查,具体情况如下:
*9、先期准备。检查组首先查询到该公司共计在两个银行开立了三个账户,分别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个)、北京农村商业银行(1个)。
统计出发票的开具单位共104家(财务章),其中正常户28家,证件失效17家,非正常2家,其余57家无税务登记;
虚开发票的领购单位共29家,其中3家无税务登记
第二、抽取一部分虚开发票的单位、收款单位审核业务的真实性
因伪造发票无法查询领票单位,因此这一阶段是到29家虚开发票单位了解业务情况。
自2010年8月公安局介入了前期的调查取证工作,并且成立了专案组。稽查二科全体干部都进入了专案组工作。根据专案组工作要求,首先以虚开发票为线索开始调查,经协查银行取得支票复印件,并经整理发现,在同一记账凭证下的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是同一单位。根据公安局取证要求,检查组以开票单位为源头开始了虚、假业务的审核工作,首先将虚开发票、银行对账单、支票存根、收款单位进行归集,整理了60个档案袋。将人员分为2组,每组2名公安人员、2名税务人员,每天按照档案袋中归集的开票单位逐一协查。
截至到2010年10月底,已经协查了21家开票公司,其中正常户11家,2家吊销,非正常8家。对11家正常状态公司下发了检查通知书,其中8家公司与该公司无业务往来,也未开具发票,也未收到过款项,有2家公司没有人员接收,1家名称是“北京SSSS门窗厂”承认与该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并且取得了资金,为其提供了门、窗。经对开具发票、记账发票、进账单、帐簿的检查,开票单位以及收款单位均是该公司,且发票金额与银行进账单、帐簿记载金额一致。可确认“门窗厂”确实与该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并且取得了该公司支付的材料款,只是为该公司提供的发票是关联公司“ZZZZ门窗厂”的。
21家开票单位对应的收款单位涉及到15家公司,正常状态9家,非正常6家,对9家正常状态企业下发检查通知书,只有2家企业送达,这两家公司名称为北京WWWKK水泥厂、北京WWWNN仓储服务中心,公司法人介绍,他们都是以“项目部”的形式承建工程,其中一人承建了4栋楼,建筑面积18000米,曾取得工程款3000万,但公司目前只有法人1个人,公司未曾设立账簿,也无相关合同备查;另外一家承建了地下车库,大约成本300万元,但无相关资料。
通过*9阶段工作可初步判定,收款款单位“项目部”确实与该公司存在经济业务往来,为其施工建设并收到了工程款。
第三、以该公司银行资金往来为线索,审核收入、资金支出以及虚、假发票涉及业务的真实性。
此项工作是与公安局一起于2010年10月底展开,历时三个月。通过前一阶段的工作发现,对于一些开票单位、收款单位检查组无法联系查找,登记的电话、地址等信息已经失效。通过电话找到的也以不在北京为理由不接受检查。联系上的单位也无法通过发票审核判定其存在虚假业务,银行提供的对帐单也无法对资金性质进行判断。因此这一阶段主要是与公安一起到该公司的开户银行逐一审核其收款、支出情况,通过银行收款与账簿记载收入比对,审核收入真实性;通过银行资金支出、收款方的协查,归集整理收款方情况,并通过收款方的资金往来确认是否有真实业务。
收款情况。经到银行逐一查询、复印原始票据核实每笔资金流向,初步审核该单位2006年1月至2009年12月(不完全统计)共计入账4亿元,其中房款1.68亿元、公司间往来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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