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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纳税人拒绝在稽查证据上签字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证人证言材料应当有证人的签章或押印;与案件有关资料原件的复印件,应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押印。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时有纳税人拒绝在稽查证据上签章或押印的情况发生。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讲求策略,即在没有“刺刀见红”的时候,就及时要求当事人签字画押,否则,一旦要缴纳真金白银的时候,恐怕任何人都有抵触情绪。其次,在于纳税人针锋相对的时候,由于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印件或者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税案定性证据,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证据规范[试行]》(川国税发[2006]119号)规定:在提取证据时,需要当事人签字押印确认而当事人拒绝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制作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说明,并由在场的其他人员或税务检查人员签名和签署日期予以证明。(二)由具备公证资格的部门和人员,对其拒绝签字押印的证据材料及过程进行公证。(三)其它有效方式。
一般情况下,公证肯定不是稽查人员的选项,那么所谓的“其他有效方式”指什么,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对于询问(调查)笔录,无论当事人是否签字,均可作为一种证据,但必须在笔录中写明拒绝签字的原因和理由。而且,作为证据,应当与其他证据一起使用,相互印证,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对于书证,首先,可以索取与案件有关资料的原件,这符合《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所规定的证据规则,即“证据应当提交原件”。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索取原件时,必须使用统一制作的换票证或提取证据专用收据并填写一式两份,被索取资料的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各存一份;二是当索取的原件,在内容上不足以说明其来源和出处时,应再调取与本原件相关联的资料,或者以该原件为线索,从外围取得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三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以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取证时,检查人员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有权索取其原件作为证据。这里并没有规定退还原件的时限要求。因此,我们索取与案件有关资料的原件作为定案证据时,不应受3个月时限的限制。其次,可以对证据进行录音、录像或拍照,当资料原件不便调取时,可以对资料原件进行录像或拍照。以上视听资料属于合法证据的一种,只要取得手段合法和内容无疑点,就具有相应的证明力。
对于调查取证结束后,制作的列举纳税人违法事实和有关数据的《税务事项告知书》。一般情况下,应当交给纳税人签章或押印,予以核实,经核实后可以视做具有证明力的书证。但是,如果纳税人对情况表所列的违法事实和数据持有异议,税务人员应当听取意见,进一步分析所有稽查证据。如证据充足,依据准确,即使纳税人拒签,也无法改变稽查证据所认定的违法事实。
另外,对于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申报表,以及生效判决书或裁决书等,在相应机关有档可查时,其复印件被查纳税人拒绝签章或押印,不会影响复印件的合法有效证明力。
最后,需要提及的是,被查纳税人拒不提供与案件相关资料,或者阻碍稽查人员以录音、录像和拍照的方式取证,甚至采取暴力或威胁方法对检查取证进行阻挠和对抗,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可以对其处以1万元以下或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可以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纳税人妨碍稽查取证的行为,应该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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