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会计培训哪家好

发表于:2022-02-27 10:50:34 分类:会计实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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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二)

;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2)企业全部产品(商品)免税。

如果按税法的规定,企业的全部产品(商品)都免税,工业企业应在月终将免税主营业务收入参照上年度实现的增值率计算出增值额(产销较均衡的企业也可以按月用“购进扣税法”计算),并将其折算为不含税增值额,然后依适用税率,计算应 免缴增值税税额;零售商业企业(批发企业可比照工业企业)应在月终将销售直接 免税商品已实现的进销差价折算为不含税增值额,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免缴增值税税额。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作会计分录如下:

计算免缴税额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免缴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对生产经营粮油、饲料、氮肥等免税产品的企业,虽然其主产品免税,但也可能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如粮食企业。按国家规定价格销售免税粮食时,可免交增值税;但若加价销售,就不能免税。饲料企业如果将购入的原粮又卖出或在生产饲料的同时还生产供居民食用的制品,则要交纳增值税,会计上应分别设账和分别核算。

二、会计处理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①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②对于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银行存款贷:补贴收入个人认为会计制度规定的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有值得商榷之处,首先《企业会计制度》的这个会计处理的前提一定是企业销售了免税货物之后,计提了销项税额,否则账是不平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耗用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就是要将这部分进项税转出计入成本。如何转出,条例有公式。

如果进项转出了,再计提销项税额,那么这个销项税额,就是免税产品的全部增值税税负,包含了生产免税货物以前各环节缴纳的增值税,而这些增值税是别的企业缴纳的。本企业为购进这些原材料已经支付了增值税,国家只是免征了本企业应交的增值税,而并不是象出口退税那样,不仅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还要退回以前各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所以将全部销项税记入补贴收入的做法显然不妥。

1、我认为对直接免征增值税的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9种:

按会计制度规定的分录来进行会计处理,但是这种处理的前提是,销售免税货物应正常计提销项税额;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耗用的购进材料的进项税是不能做转出处理的,并且要将全部进项税额在应税货物与免税货物销售收入按规定划分;这样才能计算出企业应交的增值税额和免征的增值税额。

①、销售免税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将进项税额在免税销售额与应税销售额之是分配,计算出免征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年末将补贴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种:

对于直接免征增值税的,销售免税货物时,不必计提销项税额,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购进的原材料的进项税做转出处理,计入成本。

①销售免税货物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②按规定计算转出进项税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这样处理之后,免税货物销售收入减去相应的销售成本即为免税货物的销售毛利,自然并入了企业的利润总额,不必单独将免征的增值税计入“补贴收入”。

如果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属于不征收所得税的(目前还没见到),则可以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将这部分免税做纳税调减处理,填入纳税申报表第67行“免税的补贴收入”,不单独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为了单独在账簿上体现这部分免征的税额,也可以将计算出的免税金额单独从主营业务收入中分离出来,但是这样处理没有什么意义: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补贴收入

销售免税货物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买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从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产品除外)。

2、对于某一产品只减征一定比例的增值税此种情况目前的增值税政策中还没有,如果真的发生,个人认为可以做如下处理,正常计提销项税额,进项税不必转出,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在申报表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中反映减征的税额。

①销售减税产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结转本月应交增值税(减征后交的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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