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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堵住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漏洞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国税局对辖区内的29户农产品收购企业进行调查发现,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在使用中随意性大,缺乏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企业利用收购发票偷税现象依然严重。
存在的问题
调查发现,使用收购发票的29户企业税负率过低,平均税负率为1.45%。其中,工业企业为1.65%,商贸企业为1.25%;工业企业略高于商贸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略高于私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使用量少的企业略高于使用量大的企业。总体上看,用票企业比不用票企业增值税税负率偏低。
在现实生活中,企业直接收购农产品,耗时费力成本高,而且农户家庭生产的农副产品一般量少、价值低,农民一般很少直接销售给厂家,往往由简单灵活、货物周转快、投入少、费用低的“经纪人”收购后,再销售给生产厂家。从调查的情况分析,企业通过“经纪人”购入的农产品所占比重应大于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税务机关难以对“经纪人”实施有效税收管理。
调查还发现,一些企业利用收购发票自行填开、现金交易的便利,虚构收购业务,虚拟销售者的姓名和地址,自报入库数量,自行提高农产品的收购金额;有的还将收购人员的工资、补贴及收购时发生的运营费用、业务招待费等相关费用计入收购价格中,造成收购价格虚高;有的把收购低规格货物按高规格货物的价格填开,使票面金额大大高于实际支付的现金,从而达到多抵扣增值税,虚增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根据规定,收购发票必须按每一笔收购业务逐笔开具,填写时必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而目前部分企业在收购发票的使用中经常出现项目填写不齐、票物不符、出售人信息不全等问题,造成税务机关难以核实,无法查验。有的收购企业嫌逐笔给农业生产者开票既麻烦又无必要,就等到收购后,选择一些大户汇总集中填开,还有的收购企业到外地进行收购时,不按规定到当地国税机关申请领用收购发票,而是回来以后根据收购数量、收购金额补开发票,发票上农民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一般都是编造的或冒用本地农户的。
成因分析
现行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制度实行由农产品收购企业自行领购、自行开具、自行申报抵扣的“三自”使用模式,收购企业完全掌握着发票领购数量、开具发票的主动权,“如何开,开多少”全由收购企业决定;税务机关不能及时、真实掌握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情况。农产品收购发票“三自”使用模式使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一方面,农产品种类繁多,等级复杂,原料的包装规格不统一,导致税务机关在对账库进行实地核对时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由于农产品收购量大导致税务机关对收购的真实性进行检查时只能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客观上给不法者以可乘之机。
政策建议
改变农产品收购发票“三自”使用模式,将收购发票使用环节前移。税务管理必须面对农产品收购环节存在大量“经纪人”的现实,因势利导出台管理办法,考虑取消生产企业利用收购发票抵扣的办法,而由“经纪人”向农户开具收购发票,一般纳税人一律用普通发票作为收购免税农产品扣税凭证。这样,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免税农产品时,自然要向出售者索要普通发票用于抵扣,那些小规模纳税人或“经纪人”也就不得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领取普通发票。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可以遏制生产企业虚开抵税的行为,二是可以防止中间环节税收流失,三是符合现实情况,方便农民的零散销售。
借鉴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成功经验,依托现有“金税工程”网络资源,由开票人即前面所说的“经纪人”及“村”将开票信息按月进行电子采集并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农产品收购单位也按月将取得的抵扣发票信息进行电子采集并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将接收到的相关数据信息经市、省两级逐级传输,最终到达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数据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根据发票开具地和申报抵扣地的地属情况分别集中在市局、省局和总局三级实现交叉稽核比对,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由总局、省局、市局逐级反馈到基层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对稽核比对异常情况组织检查处理,以*5限度降低企业虚开发票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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